东莞年票补缴依据-早已被定义违反规定的路桥区年票又来催款
2020-06-09 10:16 来源:尊流汽车 作者:尊流汽车 已浏览:652 次
对一些没买了年票的买车人而言,如今虽无需再交了,但“阵年老账”仍好似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头顶,由于一些城市确立表态发言要将欠交者纳入个人征信“信用黑名单”。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东莞年票补缴依据?早已被定义违反规定的路桥区年票又来催款?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东莞年票补缴依据
2017年1月7日,广东省东莞市财政局厅长罗军文答复称,年票是历经省委准许收费的,最先具备合理合法。第二,大家基本建设这种收费还款公路,也是要报检省准许才基本建设的。第三,大家扣除这种资产,是所有用于偿还它的等额本息贷款的。因此这期内有一个全过程,如今修完的公路有几十个亿,在执行的全过程中,假定历经上边的准许,也要基本建设一些路面,那麼毫无疑问要再次根据社会发展来还款了。
东莞市年票提出质疑
有数据信息显示信息,东莞市总计托欠年票费的车子做到132万台,扣费总金额达到14.58亿人民币。在2013年,东莞市超出125万台轿车,仅有67万台交纳了年票费,增值税率只是一半以上。
但是,本报讯记者调研发觉,做为年票收费的管理方法企业,广东省东莞市公路公路桥梁开发设计基本建设公司总部(下称“路桥区公司总部”)好像具有“多重身份”——它在工商局备案为公司法人,却又屡次自称为“机关事业单位”。而路桥区公司总部的下级单位、年票费征缴组织广东省东莞市公路公路桥梁收费所(下称“路桥区收费所”),也被法律法规人员提出质疑并无资格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申请强制执行追缴年票费。
意味着强烈反响年票追缴怎样合理合法合情
广东交通厅局副局长杨细平17日表明:“现在有18个市公布终止征缴年票,有12个市公布表明要追缴,此外六个市仍在科学研究中。”新闻记者发觉,好几个城市如东莞市等确立年票借款将再次追缴,且发布了追缴方法,包含列入个人信用系统软件等。一些城市也表态发言将追缴,但未发布实际计划方案。
年票追缴,在法律法规上是不是“令人信服”?将欠交者纳入个人征信“信用黑名单”,有没有法律规定?两会召开,多位省人大代表和采访的法律学专家教授均表明:追缴合理合法,但将欠交者列入“信用黑名单”也许不当之处。
自称为“一直都是有买年票”的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法律资询权威专家、刑事辩护律师徐嵩觉得,社会发展上对年票制的合理合法有不一样观点实在是一切正常,但即然17年前有关年票征缴的有关规章未被废除,那麼那时候的要求仍合理。做为守法公民,仍应按照规定交纳年票。他称,假如中国公民觉得该要求不对,能够寻找法律法规方式处理,例如到法院起诉规定核查年票规章制度的合理合法。
持一样观点的,也有省人大代表、广州律协会生邢益强。他说道,从法律法规上看,现阶段沒有一切直接证据、一切文档判断年票规章不合理合法。在规章沒有被判断不合理合法或未被撤消前,它就具备法律法规溯及力。这类状况下,追缴具备合理合法。
华南地区师范学校法学系从业刑诉科学研究的孔热闹专家教授采访时表明,假如年票制自身合理合法,那麼追缴具备合理合法;而假如收交年票的个人行为自身不合理合法,那麼不但不可追缴也要撤出已收交的年票。她觉得,年票制的相关要求与国务院办公厅相关规章这一“上位法”有悖,自身不具备合理合法,但“从如今的状况看,退还已收交的年票不具备可执行性,而不追缴得话对别的已交年票的人又不合理”。
早已被定义违反规定的路桥区年票又来催款
东莞市的路桥费年票在17年被焦点访谈曝出,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也评定是违反规定的,可是近期路桥区收费所又发信息催款,乃至之上个人征信开展威协,群众十分抵触。我想问一下路桥费年票究竟合不合理合法?为何东莞交通单位的相关法律法规跟國家的不同歩?大家路桥区收费所属坚定信念执政为民和与民争利中间如何选择?
你好,最先,扣除车辆通行费合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要求:“合乎国务院办公厅交通出行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等级和经营规模的以下公路,能够依规扣除车辆通行费:(一)由县级以上地区市人民政府交通出行主管机构运用借款或是向公司、本人集资款完工的公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要求:“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人,经依规准许有权利向行驶收费公路的车子扣除车辆通行费”。因而我区对主管机关内的政府部门还款公路扣除车辆通行费有法律规定,合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扣除车辆通行费的方式和标准。
次之,采用年票制扣除车辆通行费合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三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均对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规范开展了确立,我区对当地车子以年票方法扣除车辆通行费,其收费方法、收费规范均产生计划方案向广东市人民政府开展请示报告,并经广东市人民政府愿意及省部级有权利单位的核查准许,合乎上述情况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最终,采用年票制扣除车辆通行费早已过人民检察院产生法律认可的裁判员所确定。广东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检察院(2015)东一法行初字第239号行政判决书、广东广东省东莞市初级人民检察院(2015)东中俄行终字第227号行政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1015号行政部门裁定书,均已评定我区扣除机动车路桥区行驶年票费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所述,为响应国家供给侧结构要求,我区从17年起撤销年票制,但2017年前的行驶年票费仍需交纳,因而广东省东莞市公路公路桥梁收费所依规针对不依照要求交纳年票费的买车人开展追缴,而且能够依规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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